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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7篇 地方法规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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