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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
 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近年来,由于农药供应紧张,流通环节混乱,有些单位和不法分子乘机制造、销售假劣农药牟取暴利,对农业危害很大,农民对此意见非常强烈。为了加强农药管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整顿农药生产、流通环节,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1982〕农业保字第10号通知的规定,继续实行农药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级农药检定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和日常抽样检测工作。

 二、凡已登记过的农药,从今年二月一日起,一律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制度。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等)许可证由化工部统一签发。化工部要根据以下规定严格审批签发生产许可证:对已有专业标准(即部颁标准)的十五个农药品种,在今年二月底前,由化工部对生产企业重新审批签发生产许可证;对目前暂无专业标准,但有企业标准(必须是经过省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审批的标准)的农药,要于今年二月底前,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新审批签发准产证。

 三、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新办企业按上述规定办理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三月一日起,无新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

 四、国务院已决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对农药实行专营。专营单位不准收购和销售未经登记和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农药。今后,再销售假劣农药(包括失效的农药)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从严惩处。

 五、严格管理农药价格。农药的出厂、销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由物价部门核定出厂和销售价(包括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最高限价),销售单位必须明码标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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