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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当年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切实做好2001年度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国质检监[20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是对重要物资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实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继续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棉花生产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将加强棉花质量监督作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摆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明确了工作重点,提出了工作要求,这必将有力地推动棉花质量监督工作。棉花经营渠道和市场价格放开,必须同时加强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建立并依法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这直接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针对当前棉花流通中掺杂使假、标识与质量不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等问题依然较严重的实际情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和进一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棉花流通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2001年度新棉上市在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关。棉花收购放开后,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到棉花市场能否有序竞争、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方面,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另一方面,新棉收购、加工期间,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资质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资格认定而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对已经取得收购、加工资格的,要定期检查,凡丧失质量保证能力或虽具有质量保证能力但不执行的,要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的合格资格。要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关,为市场放开后的有序竞争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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