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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国质检函[20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持证上岗率,经研究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人员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锅容管特操作人员;
  (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人员;
  (三)锅炉水处理人员;
  (四)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五)锅容管特焊接人员。
  二、操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按照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规程、规则进行。培训考核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报发证机构存档。
  三、发证机构要建立操作人员档案,建立操作人员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和结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并按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要求上报,传输有关信息。
  四、人员资格证包括正本(见附件二)和副卡(见附件三)。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副卡。人员资格证均由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制作,由考核单位填写,发证机构核准颁发(具体的填写要求见附件四)。
  五、在本通知颁布前已经使用统一证件的地区,可以继续使用。2002年7月1日起,新考核合格,取得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操作人员资格证。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结构

  一、数据库基本内容
  数据库除包括下列内容外,应附有该操作人员的照片。
  人员基本情况为主数据库,其他有变更情况的可采用子库形式,每个子库除规定的内容外,还需设置备注项,记载每项变更数据的记录单位和记录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对每一个人,基本情况一般不变。
  1.1 姓名。
  1.2 性别。
  1.3 出生日期。
  1.4 文化程度。
  指博士以上、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以下等。
  1.5 身份证号。
  对没有颁发身份证的人员,可填写有效证件号,如士兵证号,并在其后括号内注明。
  2.考核与持证情况
  所持证的种类,资格项目等有变化时,记载其变化情况。
  2.1 操作种类。
  2.2 考核单位。
  2.3 考核日期。
  2.4 资格项目。
  2.5 批准日期。
  2.6 有效期至。
  2.7 发证机构。
  2.8 证书编号。
  3.聘用情况内容
  聘用单位变动,记载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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