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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工程的实际、直接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各级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记录、签证及设计变更等文件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表二)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内容真实,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所有建设过程中应归档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整理装订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期限保管。

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九条 总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内基建项目,特别是经总行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兑现奖惩。
 第六十条 奖励
  一、对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基建工作纪律,有效控制建设规模,管理效果明显的分行,总行在系统内通报表扬;在基建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基建投资计划予以倾斜。
  二、在竣工决算审查中,核减决算造价15%以上或100万元以上时,应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三、对于向上级行反映基建工作中有违纪问题且情况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个人一定奖励。
 第六十一条 惩罚
  一、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行,造成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所在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行外,撤销项目所在行行长职务,并扣发个人6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对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超投资建设、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20%以内或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视情节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并扣发个人3~6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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