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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基建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分行,由分行审查后汇总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说明,于1月31日以前报总行。分行编制年度单项工程基建投资计划时,应根据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拟建项目情况,分别轻重缓急,从严掌握,按工程进度和需要编报。
  二、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及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本着“统筹安排、分类指导、保证重点”的原则,综合平衡后,向各分行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与国家计委下达的“中央基建投资计划指标”配套安排执行。
  三、分行审批权限内的新建营业网点项目,分行在总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以内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同时对项目作具体安排,并将安排情况报总行备案。
  四、年度中间,因情况特殊,新建项目(属总行审批的项目)或续建项目需追加基建投资计划的,由项目所在行提出申请,分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行审批;属于分行管理权限内的县以下网点建设追加基建投资计划的由分行审批,但必须控制在总行下达计划之内。
 第二十五条 单项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安排一经确定,各行不得随意更换建设项目或超计划安排投资。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谁安排谁审批”的原则,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资金服从计划的原则,理顺基建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的关系。凡是当年续建的项目和批准新建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基建投资计划不足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建设,严禁计划外工程和账外基本建设。

           第五章 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严格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种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依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定的各种合同是农业银行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为充分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各级行应本着慎重稳妥、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法签定各类合同,其内容应真实、有效、明确、清晰,并按规定进行有效公证或鉴证。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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