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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 情况贯彻执行。

                            环保总局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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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分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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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硫蜂窝型煤  │  5000 cal/kg  │   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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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柴油、煤油  │  10000 cal/kg  │   0.5%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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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煤气   │  4000 cal/kg  │ 300mg/平方米 │ 200mg/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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