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 情况贯彻执行。
环保总局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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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分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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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硫蜂窝型煤 │ 5000 cal/kg │ 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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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柴油、煤油 │ 10000 cal/kg │ 0.5%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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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煤气 │ 4000 cal/kg │ 300mg/平方米 │ 200mg/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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