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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5号 2001年9月10日)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同时向中国保监会及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保监办):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各保监办对有关筹建要求方面的咨询应予以解答,并认真调查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筹建负责人的品行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各保监办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按有关规定落实资本金、出资人、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各保监办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开业申请材料二份(包括一份原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各保监办负责对保险代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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