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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
 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
 (保监发[2001]83号 2001年3月26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及时掌握人身保险市场运行动态,我会决定自2001年起启动相关统计和分析,具体要求为:
  一、自2001年起,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有关统计住处的基础上,将相关材料抄送人身保险监管部。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0日内,将2001年3月修改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传真至我会财务会计部和人身保险监管部;季后15日内按我会有关保险监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方式的要求,向我会报送完整的保险监管季度报表。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季度末10日内向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并抄送财务会计部,分析报告的指标应包含规模、速度、同比和环比等分析内容,分析范围主要包括:
  (一)保费收入,含毛保费和(或)标准保费情况
  (二)保费收入结构情况
  1.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长短期)、人寿保险、年金业务情况
  2.团体业务、个险业务、银行代理业务情况
  3.新单业务、续期业务情况
  4.趸缴业务、期缴业务情况
  5.传统业务和非传统业务情况,其中含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万能寿险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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