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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化解利差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化解利差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1]70号 2001年3月13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安排,现就署全国化解利差损工作如下:
  一、各公司成立化解利差损工作小组,由一把手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摸清本公司利差损状况,根据我会统一部署,落实利差损化解措施,完成利差损化解工作。请于3月16日之前完成化解利差损工作小组成立工作,并将小组成员名单报我会。
  二、各公司分别就多套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进行责任准备金评估。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分析不同评估利率对本公司2000年及今后五年造成的财务影响。
  (一)分别按照两套标准进行责任准备金评估:
  第一套标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为min(测试利率点,保单预定利率)。
  第二套标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为测试利率点,但应当遵循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原则。
  测试利率点为保单预定利率、7.5%、7.0%、6.5%、5.0%。
  当测试利率点等于保单预定利率时,不需要按照第二套标准进行评估。
  (二)不同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造成的财务影响
  分析在不同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下,本公司财务状况所受到的影响:
  第一,第一年(2000年)呈现的累计盈亏。
  第二,预测以后五年每年将会出现的盈亏额。
  在分析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标准:
  1.假设死亡、费用经验完全与定价假设一致。
  2.不考试退保因素。
  3.不考虑2000年12月31日以后售出的新单。
  4.在进行2000年末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应遵循《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所规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并采取逐单计算的方法。
  5.预测未来情况时,责任准备金收益率假设为5%。
  6.预测未来五年盈亏时,使用的公式是:
  PROFITk=(Vk-1+Vk)×(I′-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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