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60号 2001年2月9日)


上海、南京、福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上海市、江苏省、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上海、南京、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南京、厦门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南京市、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力度,根据深圳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以下简称“智能保险证”)的经验,决定将智能保险证的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市、南京市和厦门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自2001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学习阶段
  2月底以前为学习阶段。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我会对深圳市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下发的文件和规定,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
  (二)试点人员培训阶段
  3月上旬对各有关单位参与试点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了解深圳市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高效。
  (三)内部程序改造阶段
  3月中旬至4月中旬各试点地区要完成内部改造,同时,我会将配套下发有关规定,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联合测试阶段
  4月下旬至5月底进行联合测试。由各试点地区实现地区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处理,并实现异地同一保险公司、异地不同保险公司的数据共享处理。
  (五)员工培训阶段
  6月初,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培训,以保证智能保险证运行时的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六)试运行阶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