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1]152号 2001年8月14日)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各保监办:
现将《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随文所附《保险社团组织情况表》,请各保监办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室。
附件:保险社团组织基础情况表
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社团组织的管理,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社团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社团组织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保险行业自律性组织和保险学术研究组织。
第三条 保险社团组织必须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保险监管机关是保险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主管。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授权,区域性保险社团组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机构负责主管。
第五条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社团组织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保险社团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指导保险社团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并对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进行审查;
(三)监督、指导保险社团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保险社团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