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2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公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