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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2月1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工作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和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做到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及时、准确。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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