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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国经贸厅电力〔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199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工作进展不一,与国务院确定的总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今后的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总体目标如期实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总结两年来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完成情况,按照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总体目标要求,分析问题,找出差距。在此基础上,对今后三年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研究落实加快关停进度的具体措施。要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地方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比较重、进展比较慢的地区,要积极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大关停工作力度。
  三、请认真填报关停小火电机组完成情况和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于2001年6月底前报送国家经贸委。尚未制订关停小火电机组总体计划的地区,要抓紧制订计划;已经上报关停小火电机组总体计划的地区,要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总体目标要求的计划,要进行调整;尚未上报2001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的地区,要在2001年3月底前完成报送工作(已报送总体计划的除外)。
  四、为落实200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研究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电力司拟于2001年4月初召开部分省(区、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座谈会。会议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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