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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材料的有关规定

  2)每个申证单元必须具备该单元的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各一份(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报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各一份。
  4.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XK/P F07)
  1)上报《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原件一份。
  5.检验报告
  1)检验报告应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出具;
  2)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性质应为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委托单位为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
  3)上报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6.对于换证申报材料的其他规定
  1)如企业在换证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除提交其他申证材料外,还应提交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明确更名前后企业的关系)。
  2)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时,可暂不收回原生产许可证,待向企业颁发新证的同时,再一并统一寄(送)全许办。
  7.其他
  1)上报材料均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
  2)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上报材料时,应附《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见XK/P F03),并加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审查部上报材料时,应附《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见XK/P F03),并加盖审查部或其所属单位公章;凡上报材料在10个企业以上的,还需同时以软盘形式上报《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3)对于经审查中心审核发现不合格、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上报材料,将视具体情况通知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补充材料,或统一退回,待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审查合格后重新上报审批;
  4)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要求以外的所有其它材料一律不在上报范围之内;
  5)凡已设立审查部的,企业申证材料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直接寄(送)审查部,经审查部审查后上报全许办(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设立审查部的,企业申证材料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全许办审批,一律不得由企业直接寄(送)全许办。
  二、关于企业因更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在上报企业更名材料时,需包括以下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见XK/P F08);
  2)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加盖公章);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如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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