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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汽车、
 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对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的性能检测,注重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以下简称车辆)管理制度,简化审核内容,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以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目前正在组织专门人员制订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的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
  在新的车辆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前,为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现对原《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新产品的检测、申报、核准和公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方式
  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车辆产品进行管理。《公告》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总《目录》(国机管〔2000〕206号)、2000年补充第一期《目录》(国机管〔2000〕519号)、2000年补充第二期《目录》(国机管〔2000〕621号)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目录》(国机管〔2000〕615号)继续有效,《目录》所列产品在有效期内可按原规定生产、销售和注册。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
  车辆生产企业可直接选择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新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检测合格产品的资料由企业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国家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以国家经贸委公告发布。
  申请同一型式产品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审核后,属同一型式的产品不再重复检测。申请同一型号产品应按《新产品申报表》中“产品同一型号选装部件清单”的要求填写,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公告》。以后在选装清单内形成不同组装状态的产品均属同一型号产品,可直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对《公告》和《目录》的更正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报经国家经贸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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