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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申报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申报第四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1〕9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做好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2001年3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林业局领导的协调意见,凡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与林场、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在地域存在交叉的,首先请省政府组织建设厅、林业厅及景区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取得共识之后由建设厅与林业厅联合上报建设部和国家林业局。对申报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国家林业局提出存在地域交叉(请见附表)(略)的,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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