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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
 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根据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关于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请示》规定,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四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
  第五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总体布局和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划定严格保护地区和控制建设地区,提出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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