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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组织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组织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
 企业资信登记年审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部2000年第6号令),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由交通部负责资信登记的第1-8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及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资信登记满一年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二、年审主管部门
  资信登记年审工作按《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确定的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交通部负责对一级及中央管理的二级资信登记企业进行年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二级及以下资信登记企业进行年审。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年审企业应按填表说明据实填报《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2000年承建的主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附件材料)。
  (二)《年审表》由交通部统一制定,申报企业不得自行制作。部委托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建设协会)负责印制《申报表》,并统一发放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地方管理的企业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取,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到建设协会领取。
  (三)为加强资信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部公路司建立了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数据库。由部负责资信登记的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表》和数据软盘一并报建设协会。
  四、申报程序
  由交通部负责资信登记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将《申报表》、软盘和附件材料原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表》、软盘和附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建设协会;地方管理的企业应将《申报表》、软盘和附件材料原件报企业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统一汇总报部公路司,同时将《申报表》、软盘和附件材料复印件转送建设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附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资信登记的企业,将《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五、公路施工企业变更情况结合资信登记年审工作进行审查确认。变更名称企业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的批复文件、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建设部颁发的新企业名称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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