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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11号——防止阿富汗、乍得和坦桑尼亚霍乱传入我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1号)


        --防止阿富汗、乍得和坦桑尼亚霍乱传入我国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阿富汗北部、东北部、东部、南部和东南部地区出现霍乱爆发流行。截至7月25日,共报告霍乱病人4499例,其中114人死亡。另据报告,非洲乍得和坦桑尼亚也出现霍乱爆发,截至7月25日,乍得卫生部共报告霍乱病人608例,其中20人死亡。坦桑尼亚报告自5月18日至7月20日共发现霍乱病人109例,其中3人死亡。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霍乱感染病人,染病嫌疑人、处于霍乱潜伏期并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可以实施消毒、除虫处理。如果交通工具载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除装在密封器内没有被污染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卸下,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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