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00一年第12号)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的行为,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对车辆产品的法制化管理,现发布《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以下简称“车辆”)产品检验机构行为,加强对产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车辆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车辆产品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国家经贸委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下列检验业务:
(一)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进行检验。(如“大吨小标”:标定装载质量低于设计承载能力)。
(二)对国家授权检测范围以外的车型进行检验。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检验机构的检验管理部门、承检部门及检测组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任务受理、产品检验分工、检验报告编写及审核等环节应当严格把关,互相监督,以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核定车辆产品类别,准确核实车辆产品基本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