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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72号 2001年3月9日)


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完善对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管,现就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中介公司应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程序
  (一)保险代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地保监办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2、拟聘请注册会计师个人履历;
  3、拟聘请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二)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一)项所列备案材料。
  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并登记备案。
  三、年度外部审计的内容
  保险中介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进行常规审计外,还应当审计下列事项:
  (一)保险中介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二)保险中介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送的各类监管报表;
  (三)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帐户;
  (四)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四、保险中介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中介公司外部年度审计工作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自2001年开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当地保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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