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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8日)废止

人事部、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职发〔1991〕6号)


  一九九0年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已顺利结束。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中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速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软件事业的发展,科学考核和合理使用人才,促进计算机软件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今后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以下的计划机软件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使用工程技术职务的名称与档次。考试级别分为初级程序员(相当于技术员)、程序员(相当于助理工程师)、高级程序员(相当于工程师)。
  第四条 在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同时,进行水平考试。水平考试跟踪国际水平,其级别分为: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级水平考试合格者可同时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系统分析员水平考试合格可以做为评聘高级工程师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全日制大、中专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毕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其初级程序员资格;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计算机软件工作两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其程序员资格;获硕士学位从事计算机软件工作三年或获博士学位可认定其高级程序员资格。
  第六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认定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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