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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铜原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铜原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4日 署税发〔2001〕328号)


天津、石家庄、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沈阳、上海、南京、宁波、合肥、厦门、青岛、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湛江、南宁、乌鲁木齐海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7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和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重点铜冶炼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数量、品种范围内进口的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环节增值税税款作为国家注入企业的资本金,用于改进铜冶炼工艺和扩大生产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负责统一询价、对外签约(2000年进口的除外)。进口计划当年有效(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进口的),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由于国家对进口铜原料税收政策下达较晚,在本通知下达前,财政部核定的一些企业因改制已经陆续更名,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企业名称的变更情况以及各年份相对应的进口数量、品种情况重新整理(见附件1)并随文下达。
  三、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按规定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后,进口地海关依据附件1所列企业清单,审核企业申请以及企业提供的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出具的加盖“中国五矿铜原料进口专用章MINMETALSCOPPER”的《已进口货物证明书》(证明书样本见附件2),对符合规定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将有关资料连同《已进口货物证明书》一起报送财政部审核,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后办理有关返还手续。其中办理2000年进口指标内先征后返手续时,企业无须提供《已进口货物证明书》,但必须是列名企业自营进口的方可准予返还。
  四、列名企业进口的铜原料仅限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或移作他用。在进口环节返还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列名企业不得出口铜精矿和废染铜;在有关铜产品退税政策调整前,暂不得出口粗铜。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即追回已返还税款,取消其享受税收返还资格,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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