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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有关法规确定的其他权责。
  第十一条 铁路企业法人的权责
  1、对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投入的资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提出的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享有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出口权。
  4、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按铁路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投资项目。
  5、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按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有权以留用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合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
  6、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决定资产出租及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其价值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承担保全责任,保持其实物的完整和状态的良好。
  7、在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范围内享有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并有依照部定工效挂钩办法的工资分配权。
  8、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9、享有铁路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权,国家和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有关法规确定的其它权责。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对象
  铁路企业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基础。
  2、投资收益上交率=(收益上交额÷实收资本)×100%。
  3、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经营性资产)×100%。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权益-非经营性资产(指由国家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福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等资产的价值)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值的确定
  1、对考核对象按其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四个考核等级,即:
  ①优秀; ②良好;
  ③合格; ④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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