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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2001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文件)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
  (二)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清算费金额
  1000人以下           10万元
  1001~2000人        20万元
  2001~3000人        30万元
  3001~4000人        40万元
  4001~5000人        60万元
  5001~10000人       80万元
  100001人以上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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