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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200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审议决定,颁布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颁发考试办法,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协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
  1.会计与审计;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考试方式:分科、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在《2001年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大纲》中界定。全国考试办公室将指定参考用书,并编辑《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选编》供考生参考,不再编写其他辅导材料,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三、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194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本人注册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名人员应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二)全国考试办公室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将报名数据软盘下发各地方考试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试办公室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报名人员数据库及《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表),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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