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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国际专线
 业务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2001年3月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目前国内利用卫星进行国际专线通信业务逐渐增多,为适应新的情况,规范开展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的审批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划设置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的单位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核发的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的归口审批。
  二、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拟设地球站的站址进行审查。设站单位须在地球站启用前4个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站址审查书面申请及完整技术资料。
  三、负责审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月内完成站址审查。如审查合格,应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同时将审查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如审查不合格,亦应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设站单位在接到站址审查合格通知后,应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正式提交设站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对直接使用境外公司提供的卫星转发器设站的,应提交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设站单位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国际通信业务提供卫星国际专线服务的,应提交该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准经营国际通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设站单位向其他用户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应提交该用户作出的不对外提供通信服务、也不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的书面承诺。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收到设站单位申请后,根据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站址审查意见及相关规定,在2个月内对拟建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予以批复。
  五、经批准设置的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设站单位应在批文发出后的15天内到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站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交纳频率占用费。
  六、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建地球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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