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国函〔2001〕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商洛地区和县级商州市,设立地级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商洛市设立商州区,以原县级商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大街。
  三、商洛市辖原商洛地区的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和新设立的商州区。
  商洛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