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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9月7日建设部令第105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删除第七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八、删除第二十九条。
  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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