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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100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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