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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七、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在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八、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不得在政策上任意开口子;剔除垄断经营和各种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继续实行效益工资根据效益增长幅度分档提取办法;经济效益下降的,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九、已完成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企业,可试行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工资管理方案,由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如脱钩、划转、重组)的挂钩企业,如果原来的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统一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根据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少数工资分配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竞争性企业,进行工效挂钩审批办法的改革试点工作。工效挂钩办法和工资基数、效益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工资清算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企业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清算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限令其纠正。
  十二、中央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9月30日以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工效挂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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