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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的规定执行。
  三、自2001年起,中央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目前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为主,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主要指标。
  五、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清算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六、对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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