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
 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