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
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