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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
 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2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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