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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财农〔2001〕67号)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甘肃、宁夏两省区认真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三西”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三西”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一: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三西”地区扶贫成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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