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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简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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