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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聚氯乙烯(PVC)
 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发〔2001〕38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5-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12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5-2000)》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HDB/QB005-2000

         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码3926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聚氯乙烯(简称PVC)树脂(商品编码3904100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酸酯(简称DOP)(商品编码29173200)为主要原料,辅之以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商品名称TXIB)(商品编码29159000)、钙锌稳(安)定剂(商品编码38123090)、环氧大豆油(商品编码15180000)等进口原料加工生产PVC手套(商品编码39262000)的加工贸易单耗或损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PVC手套加工企业进行一次性、普通、无内衬PVC手套生产的原材料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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