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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的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的
 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9日 署税发〔2001〕333号)


广东分署,分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1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享受先征后返供拆解的进口废船是指归入税号90号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这些船舶及浮动结构体已废弃或损坏,其仪器、机器等可在报验前已经拆除。
  二、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环保机构签发的《废物进口批准书》,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后,经由所在地海关确认该进口废船已完成拆船后,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三、2001年度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征税进口并经海关审核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按照先征后返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仅限于列名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按其实际用途归类计算应征税款,并据以计算当事人(企业)偷逃税后,依照《海关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资格。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1年度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

附件: 2001年度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联营企业: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2、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张家港市五友拆船生利用厂)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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