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现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是指符合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Ⅱ)》(以下简称GB18352.2-2001)的车辆。
  第三条 申请减征消费税的车辆范围是: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中所列的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申请减征消费税车辆的产品型号应当单独编制。
  第四条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主要包括:样品检验、生产一致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