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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13号)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2001年8月10日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证邮政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邮政用品用具,是指进入邮政通信网中使用的具有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其他影响邮政通信全网运行效能的各类信封、明信片、专用包装用品、信简信箱、日戳、过戳机、邮资机、条码生成器等。
  邮政用品用具的具体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制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邮政局信函处理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邮政局指定的邮政用品用具检测单位,负责邮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可以选择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具有邮政用品用具检测资格的单位作为本省邮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单位,并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和作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对部分邮政用品用具进行监制,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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