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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式销毁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做好定向
 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式销毁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实现地方财政由办理国债发行、兑付转向市场监管的职能转变,财政部决定,近期对各地保管的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清理、销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定向债券收款单。1994年至2000年我部连续7年向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了定向债券,为满足发行需要,我部统一印制了收款单发放至各地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开始停止向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定向债券,各地保管的剩余收款单已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2、国债代保管凭证。为加强国债市场监管,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者利益,财政部在1997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行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清理工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8号)中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停止开具新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并要求各地财政厅(局)对本地区凭证的领、用、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使用的剩余凭证一律封存,妥善保管。上述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但大部分剩余国债代保管凭证至今未予销毁。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为确保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本地区保管的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好登记造册。如果此次国债代保管凭证清理结果与1997年上报财政部的数据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
  2、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填制“×××财政厅(局)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及“×××财政厅(局)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情况记录表”,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财政部。
  3、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销毁程序,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6〕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公证书(附销毁情况记录表)报财政部备案。
  4、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账务清理工作最迟于2001年11月30日前结束;具体销毁工作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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