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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
 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

          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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