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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建〔2001〕5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中央预算未拨付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实施兼并;
  (二)淘汰落后原则,鼓励关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
  (三)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卷烟工业企业。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卷烟工业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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