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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清〔2001〕3号)


财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要求,各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目前,脱钩改制规定的完成期限已到,为确保各行业执业机构按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彻底实现脱钩改制工作,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决定对全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范围
  本次检查验收的范围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基层法律服务等13个行业的执业机构。
  二、检查验收的组织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地清整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执业机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当地执业机构数量较多,难以统一组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清整办抽查。检查验收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清整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检查验收的重点和政策
  检查验收工作以国办发〔2000〕51号文件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具体政策要求为依据,各行业脱钩改制政策与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要求规范。其中:
  (一)检查律师行业实现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是否完成脱钩改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予以保留的,要检查其是否确实退出中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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