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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 建总发〔1998〕1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总发〔1997〕160号文件,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分工要求以及建总函字〔1997〕第570号、建外字〔1997〕第153号文件,关于加强远期信用证风险管理的精神,现将总行对各分行超权限贸易融资业务报总行审批的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形式
  分行向总行上报超权限贸易融资业务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总行有关授权规定,并遵照内部审批程序逐级审查,明确各级审查意见。
  (二)以分行行发文形式上报总行。
  (三)考虑到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的特点,有关文件可以先通过传真方式报送。传真发出后,即与总行国际部代理行处联系确认。正式文件以快邮方式寄送总行。
  二、关于上报内容
  (一)上报内容以进口开证为例,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参照执行。
  (二)发文内容:
  1.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包括信用证的金额、种类、期限,信用证报批原因,付款方式,涉及几方当事人的关系。
  2.申请人、委托人(或最终用户)、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信等级、基本账户行、生产经营规模及范围、目前生产及销售、经营管理、财务效益和未来市场预测等。
  3.进口信用证业务情况,包括进口产品来源、用途,进口许可、市场销售(使用)落实情况,市场进销价格和国内销售风险预测,还款资金来源、时间及用于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资金的收汇控制情况;信用证受益人基本情况,与进口商相互业务往来历史与现状、以往履约情况和通知行、议付行名称等。
  4.申请人、担保人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在我行负债余额,包括贸易融资笔数、金额,结清多少、余额多少、有否欠款;人民币及外汇存、贷款余额,在我行有否不良记录。担保人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况。
  5.保证金与担保措施落实情况:
  (1)保证金金额、所占比例。
  (2)以房地产或设备作抵押的,应分析说明抵押物价值及市场可销售性,有关抵押物手续须经公证。
  (3)以存单、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做质押的,证实其真实可靠性,以提货单等物权做质押的,应分析其真实性、货物可销售性及市场价格的调查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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