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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五)超越总行授权权限,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六)非不可抗拒因素形成资金不能按时出、入账的。
  第七条 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同一年度内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或情节较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资金计划部门领导的违规处理

  第八条 资金计划部门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有关资金计划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资金计划工作状况不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的有关规定进行同业拆借活动的;
  (四)年度中间擅自超存贷比例发放贷款的;
  (五)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对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不向本级行领导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资金计划部门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经济案件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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