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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1998年1月26日 农银发〔199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资金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管理工作责任人员。资金管理工作责任人员是指各级行领导(含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资金计划部门领导和业务人员。
  第四条 对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解聘、下岗待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人员的违规处理

  第六条 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超越同业拆借授权权限拆出、拆入资金(含本外币,下同)的;
  (二)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办理拆借业务的;
  (三)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不全,擅自调拨资金的;
  (四)擅自调拨资金,形成事实上的违规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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