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六)承兑汇票签发没有承兑申请人提供的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或者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
  第九条 对贷款审批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虽未造成贷款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三)对违反规定,造成贷款损失(指贷款已经核销或经有权部门认定已成为呆账待核销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下,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2个月奖金或岗位津贴。
  2.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半年奖金或岗位责任津贴。
  3.造成贷款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主要责任人要停职清收,并视清收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
  4.造成贷款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停职清收,视清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5.导致贷款损失应处以以下并罚:损失1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要酌情罚款1万元以上。
  6.停职清收期间扣发奖金;下岗清收期间要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下岗期间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只发基本工资的80%。

第四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非信贷部门或非信贷人员未通过信贷部门实施贷款调查、审查与发放贷款,给予开除处分;行长批准由非信贷部门直接从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贷款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乱用科目、发放贷款不入账和违反贷款比例管理发放贷款的,不论情节和后果,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给予降职以上处分。为客户人民币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变相担保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的,以第九条的有关条款给予并罚。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贷款管理规定,造成贷款管理混乱或贷款发生损失,视后果和影响,由上级行对行长和主管副行长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并适当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
  (一)未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小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